深圳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是中国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具体操作中,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等特定商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方法包括退税、先征后退、免抵等,适用于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其中,退税是指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先征后退是指对销项税额先征后按一定比例退还;免抵是指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低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的部分实行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种类的出口货物适用不同的退(免)税管理办法,具体操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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